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096號
TNDM,111,簡,1096,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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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勝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營偵字第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勝富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爰審酌被告基於一己之貪念,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 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全,然念其尚知坦承認錯,犯 後態度尚非惡劣,且所竊之物均已尋獲返還告訴人積運建 築有限公司而未致損失擴大,復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未扣案之被告變賣竊取之鋼筋(長1公尺,粗1.2公分 )44支、鋼筋(長60公分,粗1.2公分)72支之所得新臺幣 (下同)1,005元,係變換犯罪所得之物,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營偵字第609號
  被   告 詹勝富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勝富於民國111年2月13日6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白河區裕農路與國泰路交岔路 口工地時,見積運建築有限公司所有之鋼筋放置在該工地,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鋼筋(長1公尺,粗1.2 公分)44支、鋼筋(長60公分,粗1.2公分)72支,於得手 後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離去。詹勝富並於同日7時許,駕駛上 開自小客車,至臺南市○○區○○里○○000○0號「一帆資源回收 場」,將上開竊得之鋼筋變賣予不知情之「一帆資源回收場 」員工翁小華,得款新臺幣1,005元。嗣積運建築有限公司 員工周沛華發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 悉上情。
二、案經積運建築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勝富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周沛華於警詢時指訴、證人翁小華於警詢時證述之 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畫 面擷取、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檢察官 蘇榮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明智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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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積運建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