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雪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雪燕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進貨單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洪雪燕於本院審理 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 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 圖而販入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以售出牟利,其以單一之販賣 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 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 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 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 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 ,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陳列及 販賣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小利仍陳列並販 賣仿冒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 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 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 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紀
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所 販售仿冒商品之期間、數量,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達成和解並取得原諒,暨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緩刑宣告:
被告素行及犯後態度良好已如前述,併審酌本件查獲被告所 販賣仿冒物品之真品單價非鉅,其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 此警、偵程序及刑之宣判,當知所警惕,實宜使其有機會得 以改過,並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上開宣告刑罰之必要,自可 先賦予其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上開 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考量被告為圖小 利,而販賣仿冒他人商標權之物品,未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 益,其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並導正 偏差行為,避免再犯,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有課予被 告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令宣告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 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且因本院已諭知被告緩刑期間 應接受法治教育之負擔,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未遵守上開緩刑所 附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本院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㈢、沒收部分:
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扣案之進貨單1張,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業據其供 述在卷,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⒊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販賣本 件仿冒商品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共約新台幣1千元,業據被告 於警詢中供明在卷(見警卷第10頁),此部分未據扣案,亦 應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 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件) 備註 1 仿冒CHANEL化妝包 1 警方購得。 2 仿冒CHANEL黑色手提袋 1 警方購得。 3 仿冒ADIDAS帽子 7 白色1頂、黑色6頂。 4 仿冒CHANEL黑色手提袋 10 5 仿冒CHANEL黑色手提袋 14 共 33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01號
被 告 洪雪燕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雪燕明知「ADIDAS」及其圖樣之商標業經德商阿迪達斯公 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 )、「CHANEL」及其圖樣之商標業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 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號),於商標權期間內,就所指定之 帽子、各種書包、手提箱袋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 權期限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 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 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
品;又明知其向良辰即食總部訂購之如附表所示商品,係未 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 標之仿冒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0 年9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1月23日為警查獲止,在臺南市○區○ ○路000○0號良辰即食仁德店,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 ,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群組功能,在特定多數群組成員得共 見共聞之LINE群組「良辰即食-仁德店」記事本張貼販售如 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訊息。嗣經警在上開良辰即食仁德店, 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99、129元購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 商品,經送鑑後認均屬仿冒商標商品,再於110年11月23日 ,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良辰即食 仁德店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商 品、進貨單1張,始悉上情。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雪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 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書、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商業登記抄本、扣案進貨單影本各1 份、良辰即食仁德店臉書粉絲專頁、通訊軟體LINE群組截圖 16張、進貨資料翻拍照片3張、扣案物品照片14張、現場照 片5張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進貨單1張 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 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多次販 賣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 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 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阿迪達斯公 司、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人,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扣案之進貨單1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檢察官 張 佳 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智 聖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件) 備註 1 仿冒CHANEL化妝包 1 警方購得。 2 仿冒CHANEL黑色手提袋 1 警方購得。 3 仿冒ADIDAS帽子 7 白色1頂、黑色6頂。 4 仿冒CHANEL黑色手提袋 10 5 仿冒CHANEL黑色手提袋 14 共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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