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毅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營偵字第137
5號、105年度偵字第14633、15065、16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梁毅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含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梁毅乾前經本院通緝,嗣經警緝獲於民國111年2月26日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其繳納保證金後釋放,並命其 於同年3月1日10時向書記官報到,惟未遵行報到,嗣經本院 定111年4月13日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 到場,確已逃匿,此有本院111年2月26日訊問筆錄、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49頁、第141頁),自應將被告 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