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旻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5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旻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旻(原名吳威儒)與賭博網站「亞博」之經營者共同基於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9 年8月至9月間止約2個星期,透過上游不詳組頭向「亞博」( 網址:ag.yabo3838.net.)取得之賭博網站代理權限帳號、密 碼,提供予陳重諺(涉嫌賭博部分,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復陳重諺再行提供予下游賭客黃泳瑋(涉嫌賭博部分, 另案為不起訴處分)下注簽賭。其賭博方式係以運動比賽結 果為簽注標的,賭客對賽事結果下注後,如押中比賽結果, 賭資悉歸賭客所有;如未押中比賽結果,則賭資悉歸上開網 站經營者所有,吳威儒並由黃泳瑋下注賭資中,每新臺幣( 下同)1萬元交付150元之「水錢」予陳仁智、陳重諺。嗣因 警方偵辦陳仁智另案妨害自由案件,經徵得陳仁智同意鑑識 其手機內容,方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陳重諺、陳仁智於警詢之陳述及證人陳重諺於偵訊時 未經具結之供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業 經被告吳旻爭執其證據能力。按上開證人2人之陳述屬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又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 作證,證述內容與偵訊時所述大致相符,亦難認前開證人於 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就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有其不可或缺之 必要性,本院復查無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揆諸前 揭規定,證人陳重諺、陳仁智於警詢及偵訊時所為之陳述,
無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其他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 提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無證據足認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並依法提示調查,均有證據能 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吳旻否認有何圖利聚眾賭博之犯行,辯稱:「我有 在看運動下注的資訊,陳重諺向我詢問運動下注的資訊,我 才傳亞博網站網址給他,我沒有經營亞博賭博網站,沒有提 供給下線代理商陳重諺及陳仁智等,再轉給賭客下注」等語 (見警卷頁5至6),惟查:
㈠證人陳重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警卷第75-86頁 、LINE簽賭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藍色是你、綠色是仁智,對 話內容?)網路上的球賽的簽賭。(問:是陳仁智傳訊息給 你說他朋友要下注?)是。收到這樣的訊息後找網站傳給陳 仁智,陳仁智再傳給他朋友。(問:警卷第85頁下面、LINE 簽賭對話紀錄,為何你會傳這張給仁智?是不是別人傳給你 訊息,你再轉給仁智?)對。(問:為何要傳威儒講的話給 仁智看?)威儒比較清楚,所以我請教他。(問:仁智跟你 講要下賭注後,你有無向威儒說?)有。(問:警卷第62頁 警詢筆錄,你當初說「仁智的朋友叫台北維成,我不認識」 ?)不認識。(問:當初陳仁智是說這個朋友要下注,是嗎 ?)對。(問:你說「威儒是我朋友也就是上級組頭,代理 後台系統,就是我與陳仁智開會員帳號給賭客下注」,為何 你會說威儒是你的上級組頭?你們的關係?)朋友,不知道 的問題會請教他。(問:上級組頭並不是一般朋友或是詢問 關係的用語,為何你會這樣說?)網址是他傳給我的。(問 :你與陳仁智間簽賭的事,且帳號是你與陳仁智的,為何威 儒比較清楚?)帳號是威儒幫我開的,所以我要請教他。( 問:開設帳戶有何限制,為何你不能自己開?)我不熟悉如 何開帳號。(問:有些公司有介紹費或網站會有分潤機制, 當初威儒有無說他幫你與陳仁智開帳戶他有何好處?)沒有 。(問:當初是你與陳仁智主動請威儒說要請他幫你們開, 還是他跟你們說有個不錯的東西好玩,並詢問你們要不要開 ?)我們去找他。(問:是你們指定要「亞博」的,還是你 們只是想要有東西玩而已?)仁智他朋友想要玩,我們想說 幫忙他就去找,那時候看「亞博」在網路比較多。(問:你 為何簽賭就找被告,是他在臉書或哪裡有寫什麼,為何你知 道要找他?)他對這部分比較清楚。很久之前,讀書時,那 時候就知道。(問:他本人有跟你講過?)聊天時有講過。
(問:大概講過什麼內容?)網路上賭博網站的東西。(問 :他之前跟你說的意思是他自己有在玩?)我不清楚。(問 :但他就是瞭解網路上的東西?)對。(問:偵卷第28頁、 證人陳重諺於111年10月22日於偵訊中筆錄,你說「吳威儒 用LINE傳給我的,賭資有交給吳威儒,一週結算一次,水錢 是一萬元抽150 元,賭博方式是運動比賽,有些是匯款至他 的中國信託帳戶,或在仁德租屋處當面交現金給他,LINE是 我跟他的對話」,當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全部都實在 。」等語(見院卷頁60至65)
㈡證人陳仁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警卷第75-86 頁 、LINE簽賭對話紀錄,這裡面提到錢要轉、水錢一人一半、 賭賽鴿之類的,往下有一些數字,陳重諺說「我轉給他」, 你說好,80頁是陳重諺有傳一張擷圖叫威儒給你,81頁,說 輸多少,你說沒關係。後來對話又說差多少錢,水錢怎樣, 一人一半之類的。83頁也是類似的內容,84頁是截圖放大的 部分。85頁陳重諺有傳截圖一個叫威儒的給你,你的認知, 威儒是誰?)陳重諺的朋友。(問:你何時知道是被告的? )很後面,陳重諺跟我說的。我先去陳重諺住處找陳重諺, 被告有去找陳重諺。(問:所以你才知道威儒是被告?)對 。(問:你與陳重諺認識的人,有另外誰也叫威儒嗎?)沒 有。(問:陳重諺說「等我開盤」並傳擷圖給你,你說「組 頭說的」,為何你會說這個人是組頭?)簡稱,一個說法。 (問:你為何用組頭形容威儒?)大家也這樣叫,這樣我們 打字看得比較清楚知道。球版下注。(問:不是你們自己下 注,而是透過別人幫你們押?)也是帳號,也不是我們自己 押的。(問:是組頭幫你押嗎?)不是,是玩的人下注。( 問:為何這件事跟威儒有關?)威儒是陳重諺的上頭。(問 :所以你們要下注,一定是你跟陳重諺講,陳重諺再往上講 ?)是。(問:所以不是你們自己直接下注的?)是。(問 :若要下注就是找陳重諺,陳重諺再轉給威儒,威儒有無轉 給別人你不知道?反正你就是跟重諺講就對了?)是。(問 :你的認知是陳重諺是聯絡威儒? 就可以完成下注這件事 情?)是。我會聯絡他是因為帳號無法下注。(問:你的帳 號怎麼了?)無法下注或有問題時才會問他。(問:你的帳 號是你自己開設的嗎?)不是,是在玩的那個人。(問:所 以不是你自己開的?)是。(問:你可以直接向最上面的賭 盤簽賭,還是要經過別人?)我不能直接簽。(問:所以要 經過陳重諺,陳重諺再經過他的上游?)是。(問:你是否 知悉他的上游是威儒?)後來才知道。(問:何時知道?) 有案件出來的時候。(問:你當時確實知道有威儒這個人?
)我知道他。(問:陳重諺如何跟你說?)說他朋友。(問 :他說他在檢察事務官那邊所述都屬實,有抽水錢一萬元抽 150元,當時你是否知道?)他說我們會賺一點點錢。(問 :那威儒賺多少?)不知道。(問:你知道他有賺,還是賺 一點點?)我知道自己有賺錢就好。(問:簽這個是穩賺嗎 ?)沒有。(問:有贏有輸?)是。(問:需要手續費嗎? )他分多少我拿多少。(問:你直接是對陳重諺?)是。( 問:你是否知道陳重諺上面還有人?)不知道。(問:陳重 諺本身是賭盤嗎?)互相信任,他說會賺錢就好。(問:你 是否知道陳重諺上面還有人,還是最上面就是陳重諺?至於 你是否認識那個人是另一件事。)我不知道。(問:你當時 的認知為何?)有人要玩,我就跟陳重諺說,他會拿帳號給 我,我再拿給要玩的人,若有賺錢就會分下來。(問:陳重 諺有跟你說是他跟他朋友會賺一點,但你賺多少你不知道? )是。(問:反正有他朋友就對了,至於他的朋友是誰,你 不認識?)是。(問:陳重諺會去轉消息給其他人或有其他 人,但到底有幾人或是誰你不知道?)是。(問:你的意思 是說你是對陳重諺,他說他上面還有他的朋友,每個人賺一 些,但他的朋友是誰或賺多少你不知道?)是,我不會算。 (問:當時知道威儒這個人嗎?)知道,但不知道他在做這 個。我知道他們認識。(問:他在賭盤中是其中的一份子? )我知道他們有認識。(問:是因為賭博的事情而認識嗎? )之前就認識了。(問:警卷第85頁LINE擷圖,你與陳重諺 的LINE中有無看過威儒的名字?)有。(問:所以你看過他 就是在你們這個賭盤的聯絡資料中?)這是陳重諺跟他的對 話。(問:在你們賭博的LINE上有看過這個名字,是嗎?) 有。(問:這張圖你有看過?)是。(問:只是你不知道他 的角色、他賺多少錢、他在第幾層的角色?)對。」等語( 見院卷頁66至75)。
㈢由證人2人前揭證述可知被告提供「亞博」(網址:ag.yabo383 8.net.)取得之賭博網站代理權限帳號、密碼予陳重諺後, 陳重諺再行提供予陳仁智,陳仁智再給下游賭客黃泳瑋下注 簽賭。被告係陳重諺上游,要下注需透過陳重諺轉給被告, 帳號無法下注或有問題時需透過陳重諺聯絡被告,而證人陳 重諺部分證述雖有所保留,然亦坦承賭資有交給吳威儒,一 週結算一次,水錢是1萬元抽150元,賭博方式是運動比賽, 有些是匯款至他(指被告)的中國信託帳戶,或在仁德租屋 處當面交現金給他,LINE是2人的對話等情屬實(見院卷頁6 5),復有亞博代理後台系統資料截圖、陳重諺、陳仁智間 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交易結果通知等資料在卷可稽(見警
卷頁75至86)。顯見被告知悉其作為賭客與前開賭博集團成 員之中間人角色,並有提供其帳戶、協助收取賭資及交付賭 金等行為分擔,確與該賭博網站之成員有前開犯意聯絡甚明 ,實非單純協助友人下注賭博甚明。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 辯,顯為事後卸責之詞,核其所辯,尚不足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及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前開賭博網站成員,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上開期間 共同參與經營賭博網站,其犯罪型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亦即其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賭博一次即結 束,必反覆為之,社會通念,其所犯上開各罪,在刑法評價 上,均屬集合犯,應各僅論以一罪,較為合理。被告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參與 程度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大學肄業 ,目前工作為空間共享公司,離婚,育有二個兒子,一個1 歲,一個2 歲多,由其自己或保母照顧,核其智識程度、工 作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本案尚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 犯行取得多少犯罪所得,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分得賭博集團 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容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