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27號
TNDM,111,易,227,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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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聖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564
號、111年度偵字第42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馮聖璋犯如附表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共貳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扣案之油壓剪壹支、瑞士刀型螺絲起子壹支,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3「失竊物品」欄內所示之竊盜所得財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馮聖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生 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破壞剪(剪線器)或油 壓剪等兇器,基於竊盜之個別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4 所示時間,自高雄搭乘火車至臺南市○區○○路0段0號臺南火 車站後,徒步前往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地點,持破壞剪(剪線 器)或油壓剪等隨身工具破壞腳踏車大鎖,或以直接牽走未 上鎖腳踏車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腳踏車,得 手後同竊得之腳踏車搭乘火車返回高雄住處,透過通訊軟 體臉書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腳踏車訊息,經與不知情之買家達 成協議後,以當面交易或鐵路運送寄貨之方式,出售所竊得 之部分腳踏車,得款供己花用。嗣附表編號1至24所示被害 人發覺腳踏車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循線查知馮聖璋為竊嫌,而悉上情。
二、馮聖璋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 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油壓剪、瑞士刀型 螺絲起子等兇器,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5所示時間 ,自高雄搭乘火車至臺南火車站後,徒步前往附表編號25所 示地點,徒手牽走如附表編號25所示被害人所有之未上鎖腳 踏車,竊取得手後,於110年8月26日10時25分許,在臺南市 ○區○○路0號公園內為巡邏員警盤查而查獲,除扣得其竊得之 附表編號25所示腳踏車(已發還被害人)及其隨身攜帶之油



壓剪、瑞士刀型螺絲起子等預備用作案工具外,警方並會同 馮聖璋至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3號2樓住處執行搜索, 復扣得其竊得之附表編號24所示腳踏車1台(已發還被害人 )。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馮聖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 依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 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審時坦承不諱(見警卷 第35至43頁、偵卷第15至38、429至449頁、聲羈卷第34頁、 偵聲卷第24頁、本院卷第275、280、284頁),核與附表所 示被害人等於警詢時證述發現失竊經過及遭竊取財物等情互 核相符(依序見偵卷第63至65、77至79、91至99、115至119 、129至130、151至152、161至164、181至182、195至197、 213至215、223至224、251至252、263至264、277至278、28 5至287、299至300、309至312、327至328、337至338、347 至349、361至362頁、警卷第371至372、381至384頁、偵卷 第371至372、377至378、383至387頁),並有附表編號1至2 4所示犯行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依序見偵卷第71頁下 方至75頁、85至89、105至113、125至127、133至141、153 至155、169至179、185至193、203至211、219至221、229至 249、255至259、267至275、281至283、291至297、303至30 7、317至325、335至336、343至345、359至360、369至370 、377至379、389至391、381至382頁上方)、編號1所示失 竊腳踏車照片(偵卷第71頁上方)、編號11所示失竊腳踏車 照片及網咖實名制資料照片(偵卷第229頁上方、239頁下方 )、編號20所示失竊腳踏車照片及現場照片(偵卷第355至3 57頁)、警方於110年8月26日10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 號公園查扣編號25所示失竊腳踏車及被告所有之油壓剪、瑞 士刀型螺絲起子各1支等作案工具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執行扣押現場照片(偵卷第41至45、394頁)、編號2 5所示被害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第391頁)、扣案 油壓剪及瑞士刀型螺絲起子之本院111年4月11日勘驗筆錄及 照片(本院卷第279、289至291頁)、警方於110年8月26日1 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街00號3號2樓被告住處查扣



編號24所示失竊腳踏車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搜索現場及執行扣押照片(偵卷第39、49至53、38 2頁下方、393至399頁)、編號24所示被害人出具之贓認領 保管單(偵卷第379頁)、被告寄送腳踏車予賣家之手機照 片擷圖(他卷第295頁)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 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之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 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 79年台上字第5253號、62年台上字第2489號裁判可資參照) 。查被告行竊時隨身攜帶之油壓剪、瑞士刀型螺絲起子等作 案工具之材質均為金屬材質,有一定長度足以施力,有該扣 案物之勘驗筆錄及照片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79、289至29 1頁),而被告持以行竊腳踏車之破壞剪(剪斷器)、油壓剪 等工具,既然可以剪斷腳踏車大鎖,顯然相當鋒利,客觀上 自足以對人之身體、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當屬兇器無訛, 是核被告上開犯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 攜帶兇器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5罪,行為之時間有先後可資區隔,且被害人 均不同,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四肢健全具完全謀生能 力,不思正當努力工作營生,竟圖不勞而獲,隨意竊取他人 財物,造成他人財物之損失,欠缺法紀觀念,其行為不僅侵 害他人財產權,亦影響社會治安,應予非難,且前有數件竊 盜前科,仍一再犯相同犯罪,顯見其未因前所受刑罰知所悔 改,惡性頗重,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能坦認全部犯行,態 度尚可,兼衡被害人等所受財產損失、被告迄未有任何賠償 被害人等之具體舉措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 陳明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85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綜合斟酌 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上 開各罪之犯罪時間及空間相近、犯罪類型及情節雷同、所侵 害之法益均為財產法益)、上開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 犯罪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依限制加 重原則,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附表編號1至23之 「失竊物品」欄內所示之財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 案,即無法返還各該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且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應併執 行之。另附表編號24、25所示之竊得財物,已為警查獲扣案 而發還各該編號被害人領回,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可稽( 偵卷第379、391頁),揆諸上開規定,自無庸就此部分宣告 沒收。
 ㈡扣案之油壓剪1支、瑞士刀型螺絲起子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 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明確,宣告沒收復無 違比例原則,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開規定宣告沒收 。
 ㈢至被告持以持以剪斷腳踏車大鎖之破壞剪(剪線器),乃市售 之物,價格亦非高昂,屬行為人能夠輕易取得之物品,可合 理推知沒收上述犯案工具幾乎沒有預防再犯的效果,沒收顯 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況且上開破壞剪(剪線器),於被告 犯案後,已經丟棄,此據被告供明在卷(警卷第33、43頁、 偵卷第37頁),並未扣案,考量沒收所生程序成本與沒收所 收實質效益,為免執行之勞費,認無沒收之必要,故不予宣 告沒收。另扣案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 0SIM卡各1枚)固係被告所有,惟該手機僅是被告犯案後, 用來販售所竊得腳踏車之銷贓使用,非供本案竊盜犯罪使用 之物,自不得於本案宣告沒收。
五、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 21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欣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失竊物品 1 110年3月27日21時後至翌日(28日)8時27分間之某時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唯農大樓後方 林冠銘 (提告) 美利達腳踏車(藍白色)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0元。有上鎖 2 110年3月28日22時55分許 臺南市東區前鋒路臺南火車站後站 黃彥帷 (提告) 美利達腳踏車(黑色車身、綠色條紋)價值10,000元。有上鎖 3 110年3月28日21時59分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光二舍側門旁外腳踏車停車格 虎冠廷 (提告) 捷安特腳踏車(型號SCR2 2019、黑橘色)價值8,500元。有上鎖 4 110年3月28日22時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司令台左後方 林耕民 (提告) 捷安特公路車(型號ESCAPE3、深藍色)價值8,000元。有上鎖 5 110年4月4日 14時33分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成功校區數學系館前 李岳鴻 (提告) 捷安特公路車(型號ESCAPE3、深藍色)價值10,000元。有上鎖 6 110年4月7日 21時44分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光復校區面對雲平大樓右側腳踏車停放區 陳友盛(提告) DIVANO碳纖維登山車(黑色車身、綠色車邊)價值3,800元。有上鎖 7 110年4月7日 21時54分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光復校區雲平大樓趙子翔 (提告) 捷安特腳踏車(越野車款式、藍色、車架號碼:ISO4210-2)價值10,000元。無上鎖 8 110年4月10日21時56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一中游泳池前 許○奎 (92.5.17生)(提告) 捷安特公路車(型號R2200、黑色車架、綠色飾條)價值7,800元。無上鎖 9 110年4月12日12時30分許 臺南市東區北門路2段與北忠街口 范○耀 (92.5.28生)(提告) HASA牌腳踏車(黑黃色、型號R3、彎把)價值19,800元。無上鎖 10 110年4月12日17時7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一中門口 盧○佑 (92.10.8生)(提告) 捷安特腳踏車(型號SCR2、黑紅色、紅色彎把)價值13,800元。無上鎖 11 110年4月16日5時40分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勝利校區勝一舍外 邱品諺 (提告) 美利達腳踏車(MRRIDA RIDE200、車身紅色、上有白色MERIDA字樣)新台幣12,000元。有上鎖 12 110年4月24日10時23分許 成天大學光復校區修齊大樓停車場 李○壽 (92.10.6生) (提告) 捷安特腳踏車(黑底綠字)價值9,000元。有上鎖 13 110年4月25日16時38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一中圍牆旁 羅○晞 (93.9.17生) 捷安特腳踏車(黑色、直把變速)價值8,000元。無上鎖 14 110年4月25日19時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光三舍腳踏車停車場 呂柏逸 捷安特公路車(深藍色車身、黑色車框、車邊有銀色條紋)價值13,800元。有上鎖 15 110年4月25日18時35分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光一舍與光二舍間腳踏車停車場 王宥惠 捷安特腳踏車(黑色車身、綠色的GIANT標誌、平把)價值9,000元。有上鎖 16 110年4月25日18時45分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光二舍前腳踏車停車場 成亞澤 (提告) 捷安特腳踏車(型號ESCAPE3、藍色)價值7,700元。有上鎖 17 110年7月25日某19時12分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光一舍腳踏車停車場 黃少谷 (提告) 捷安特腳踏車(型號ESCAPE1DISC、藍色)價值15,800元。有上鎖 18 110年8月13日15時49分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成功校區材料系與資源系中間廣場 吳豐聿 (提告) 捷安特公路車(型號ESCAPE3、黑底藍色條紋)價值8,000元。有上鎖 19 110年8月11日20時41分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校區資工系舊館側門 蔡宗羿 捷安特摺疊車(黑色)價值6,000元。無上鎖 20 110年8月14日19時5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成功大學新建綜合運動館門口 彭怡千 捷安特折疊車(型號IDIOM1、白色)價值14,800元。有上鎖 21 110年8月24日10時48分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成功校區總圖書館側面腳踏車停車場 李哲維 捷安特腳踏車(型號ESCAPE3、黑色車身、銀光綠字體烤漆)價值7,800元。有上鎖 22 110年8月19日12、13時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自強校區機械系館旁 洪偉庭 功學社摺疊車(型號F20A、藍色咖啡色車把)價值1萬元。有上鎖 23 110年8月16日18、19時許 臺南市○區○○路0號成功大學成功校區資訊工程系館旁 袁子崟 (提告) DRAGON折疊車(藍色)價值2,000元。有上鎖 24 110年8月24日17時13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旁騎樓林○佑 (94.4.24生)(提告) Ml192彎把公路車(車身前段為紅色、後段為黑色)。無上鎖(已發還) 25 110年8月26日10時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前 李○穎 (92.11.3生) 捷安特腳踏車(白色)。無上鎖 (已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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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