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世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57號、111年度聲沒字第25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海洛因殘渣袋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檢驗前毛重零點貳捌壹公克)沒收銷燬;扣案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 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 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海洛因業經列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 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三、經查:
㈠被告趙世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 緝字第457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查考;上開案件中扣案海 洛因殘渣袋1包、注射針筒2支,係員警於民國110年10月12 日11時3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前查獲被告持有乙情, 則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搜索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
㈡扣案殘渣袋經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 驗前毛重0.281公克乙節,復有110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70272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 可考,且該包裝袋內既含海洛因殘渣,勢有微量海洛因沾附 其上無法析離,是扣案海洛因殘渣袋1包(含包裝袋1個)自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㈢扣案注射針筒2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海洛因使用等情, 亦據被告供陳明確,均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疑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亦得宣告沒收。 ㈣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或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