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1年度偵字第2661號、111年度聲沒字第25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振彰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因被告死亡,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2 月1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 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手槍、子彈及金屬滑套1個、金屬 槍身1把、塑膠槍身1把、金屬彈匣1個,均為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别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10年9月14日16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為警查獲持有上開槍彈犯行,惟被告已於 110年5月5日死亡,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2 月1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而上開經警扣得之槍彈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 鑑定結果分別如附表所示,有該局110年12月30日刑鑑字第1 108006938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如附表所示槍枝、子彈(部 分子彈經採樣鑑驗試射後僅餘彈殼,已不具殺傷力,而非違 禁物)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至其餘扣案金屬滑套1個、金屬槍身1把、 塑膠槍身1把、金屬彈匣1個,無證據證明係屬違禁物,爰不 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 鑑 定 結 果 1 非制式手槍(含彈匣1個及金屬槍管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1支 研判係仿FN廠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欠缺槍管,認不具殺傷力。惟經組裝同案送鑑槍管,研判係非制式手槍,由仿FN廠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非制式子彈 10顆 送驗子彈15顆,認均係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金屬彈頭而成,採樣5顆試射(餘10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 非制式子彈 2顆 送驗子彈3顆,認均係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餘2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4 制式子彈 3顆 送驗子彈5顆,研判均係口徑9×19㎜制式子彈,採樣2顆試射(餘3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