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17號
TNDM,111,單聲沒,117,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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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本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
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西瓜刀貳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3項及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翁本欣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調偵字第24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 11年3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前揭案件扣案之西瓜刀2把 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一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可考, 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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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