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1年度,6號
TNDM,111,侵附民,6,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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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AC000-A110090(姓名住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被 告 陳清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引用本案起訴書所載之事實及理由,被告於 事後不僅毫無悔意,甚至誣指原告傷害,亦對原告提出告訴 ,致使原告身心受創,精神難以承受,致鬱症復發,而為重 度之憂鬱症,除須持續就醫治療,也無法正常工作,生活大 受影響,爰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強制性交之妨害性自 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文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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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