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附民原告 劉媛玲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附民被告 鄭茂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246號(即111年度交易字第21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