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4號
TNDM,111,交附民,4,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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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胡致宇

法定代理人 胡福建

王麗婷

訴訟代理人 顏雅嫺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鍾明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2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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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