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349號
TNDM,111,交易,349,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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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RDENEBAT NERGUI(艾尼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蕭凱駿蘇安琪告訴被告ERDENEBAT NERGUI( 艾尼吉)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蕭凱駿蘇安琪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2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866號
  被   告 ERDENEBAT NERGUI(艾尼吉、蒙古籍)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0            號5樓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8            樓之2
            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ERDENEBAT NERGUI(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 國110年11月8日19時35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 車,沿臺南市東區大學路西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與勝利路 口,本應注意兩段式左轉,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竟貿然左 轉,適同方左後方有蕭凱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 車搭載蘇安琪駛至上開路口,見狀不及閃避,兩車因而發生 碰撞,致蕭凱駿受有右前臂、左小指、右足擦傷、右大腿挫 傷等傷害,蘇安琪受有右膝部挫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蕭凱駿蘇安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ERDENEBAT NERGUI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上揭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蕭凱駿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被告上揭犯罪事實。 3 告訴人蘇安琪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被告上揭犯罪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光碟、畫面照片 被告疏未注意兩段式左轉,及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致發生上揭交通事故等事實。 5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 告訴人蕭凱駿受有右前臂、左小指、右足擦傷、右大腿挫傷等傷害,告訴人蘇安琪受有右膝部挫擦傷等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檢察官 郭 俊 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子 敬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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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