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328號
TNDM,111,交易,328,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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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金華


盧冠霖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偵查
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1196號),經本院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金華無駕駛執照駕車,仍於民國110 年4月3日上午8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自臺南市○○區○○路000號前由西往東方向穿越車道, 欲沿延平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延平路301號對面車道 時,原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 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在設有 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 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並機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 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被告盧冠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大型重型機車於延平路由南往北方向駛至之際,原應注意 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亦疏未注意及此,兩機車因之碰撞而發生交通事故 ,致被告盧冠霖蕭金華均人車倒地,被告盧冠霖受有左側 腓骨外踝非移位閉鎖性骨折、雙側膝部擦挫傷及左側肩膀挫 傷等傷害,被告蕭金華則受有左側肩膀挫傷之傷害,因認被 告盧冠霖蕭金華均涉有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盧冠霖蕭金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 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蕭金華盧冠霖於訴訟繫屬



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53 頁、第5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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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