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0年度,33號
TNDM,110,侵附民,33,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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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33號
附民原告 代號AC000-A109283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楊倩瑜律師
附民被告 吳昆霖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侵訴字第6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一案, 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65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說 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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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