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1044號
TNDM,110,交易,1044,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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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明章


輔 佐 人 蘇怡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
10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蘇明章業於民國111年4月1日死亡,此有個人除 戶資料查詢結單、死亡證明書存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附 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0641號
  被   告 蘇明章 男 8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明章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上午8時34分許,騎乘車號000- 000號機車,沿臺南市東區林森路2段192巷由西往東方向行 駛,途經該路與東寧路248巷之交岔路口,欲左轉東寧路248 巷時,本應注意車輛轉彎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 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上情 ,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即逕行左轉,適黃秀鑾騎乘車號000- 000號機車,沿林森路2段192巷由東往西方向駛抵上開路口 ,2車因此發生碰撞,致黃秀鑾所騎機車失控撞及由賴旭亮 (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所駕駛並在東寧路248巷 口停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車頭後人、車倒地,受有 腰椎第2節爆裂破性骨折、右手舟狀骨骨折之傷害。二、案經黃秀鑾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蘇明章於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被告騎乘機車於上揭時間、地點左轉時,與告訴人黃秀鑾所騎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此倒地受傷之事實。 2 告訴人黃秀鑾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賴旭亮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騎乘機車於上揭時間、地點左轉時,與告訴人所騎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此倒地受傷之事實。 4 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事故現場暨3方車損照片、監視器攝錄內容擷取畫面 證明車禍現場狀況等相關事實。 5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南鑑0000000案) 佐證被告有上述過失駕駛行為之事實。 6 台南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上述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胡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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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