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皓翔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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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高伃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4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903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皓翔營造有限公司(高伃亭)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109年11月26日 未記載 300,000元 J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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