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余冠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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