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811號
TPDV,111,除,811,202204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陳淑瑜(即蘇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0 1 1000 00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0 1 1000 003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79 00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0 1 207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