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張芽
代 理 人 張翡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82號 發行公司: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國泰小龍基金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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