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法定代理人 蘇彗媚
訴訟代理人 潘建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華南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張永春) 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 109年12月14日 75,220元 B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