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李佩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26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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