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637號
TPDV,111,除,637,202204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陳霖鋒宜霖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八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宗熹 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0年11月1日 77,637元 RD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八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