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9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5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付款地 001 陳碩君、覃敏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0年8月22日 90年11月22日 640,000元 00000000 臺北市○○○路0段0號15樓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