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22號
TPDV,111,除,322,202204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李裕和(即李元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92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9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5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5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661

1/1頁


參考資料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