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01號
TPDV,111,除,301,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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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永年
代 理 人 彭秀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分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0、1513號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111年1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彰化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彰化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105年5月17日 7,740元 KB0000000 002 彰化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彰化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105年5月17日 7,740元 KB0000000 003 彰化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彰化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105年5月26日 24,861元 K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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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