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30號
TPDV,111,除,230,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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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王英成(即王典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有明文 規定。查本件原聲請人王典賜於民國111年2月12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王英俊王英成、楊王月美王玲梅、吳建岡、王 玉娟,並協議由王英成一人繼承本件股票,有聲明承受訴訟 狀、戶籍謄本(除戶全部)、繼承系統表及股票分配協議意 書各1份在卷可查,是王英成聲明承受本件訴訟,自與上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為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61號公示催告。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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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