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原 告 李宏富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姜林龍傑(原名:姜普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原告尚欠27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