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施榮華
被 告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甘州
被 告 吳易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參拾參萬肆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或住所地雖均非屬 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總約定書第15條第(k)項 、保證書第2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 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下稱胖蜥蜴公司)於 民國108年5月8日邀同被告吳甘州、吳易洋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由被告吳甘州、吳 易洋就被告胖蜥蜴公司對原告到期(包括加速到期或其他事 由)應付而尚未清償之現在(包括已到期)及將來發生之債 務(包括因票據、借款、保證、墊款、押匯、信用狀、銀行 保證、履約保證、透支、承兌、貼現、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或基於被告胖蜥蜴公司與原告同意之其他往來關係所生本
金、利息、手續費、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付 款或交付現金之義務),以新臺幣(下同)2,280萬元為最 高限額,與被告胖蜥蜴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如未能依 約履行,除應就未付金額自遲延之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 利息外,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嗣被告胖蜥蜴公司於 110年5月26日與原告簽訂授信核定通知書,陸續書立動用申 請書向原告申請動用如附表一所示之10筆款項,然上開借款 屆期後,被告胖蜥蜴公司均僅繳付部分利息而未清償本金, 迭經催討仍不為給付,依雙方簽訂之授信總約定書第11條第 1項第(a)款及第2項約定,所有債務立即到期,現尚欠如 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吳甘州、吳易洋 既為該等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胖蜥蜴公司負連帶 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00萬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㈡願以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債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除請求本金及利息外,另有請求違約金,然 違約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 害,而原告所受損害僅為被告之遲延給付,則兩造間既已約 定利息,且被告乃因疫情肆虐而週轉不靈,亦屬情事變更, 自應酌減或免除原告所請求過高之違約金,資為抗辯。並聲 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就其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總約定書、保證書、 授信核定通知書、融資類動用申請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 、TAIBOR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又 被告胖蜥蜴公司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尚積欠原告共計1, 900萬元未清償,並與原告就該等借款有如原告主張之利息 及違約金約定,且被告吳甘州、吳易洋為被告胖蜥蜴公司之 連帶保證人等節,被告均無異議,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清償 尚積欠之借款1,900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自屬有據。
㈡至被告雖執前詞辯稱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或免 除。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為民法第252條所明定,惟此規定乃係賦與法院得依兩造所 提出之事證資料,斟酌社會經濟狀況及平衡兩造利益而為妥 適裁量、判斷之權限,非謂法院須依職權蒐集、調查有關當
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是否有過高之事實,並因此排除債務人 就違約金過高之利己事實,依辯論主義所應負之主張及舉證 責任。況違約金之約定,為當事人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 之體現,雙方於訂約時,既已盱衡自己履約之意願、經濟能 力、對方違約時自己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本諸 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自主決定,除非債務人主張並舉證約定 之違約金額過高而顯失公平,法院得基於法律之規定,審酌 該約定金額是否確有過高情事及應予如何核減至相當數額, 以實現社會正義外,當事人均應同受該違約金約定之拘束, 法院亦應予以尊重,始符契約約定之本旨。倘債務人於違約 時,仍得任意指摘原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而要求核減,無異 將債務人不履行契約之不利益歸由債權人分攤,不僅對債權 人難謂為公平,抑且有礙交易安全及私法秩序之維護(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93年度台上字第909號判決要 旨參照)。是被告僅泛稱其因疫情肆虐週轉不靈而給付遲延 ,卻未舉證證明兩造間就違約金之約定有何過高而顯失公平 之情事,即遽為主張應酌減或免除違約金,尚非可採。 ㈢又本件借款均係被告胖蜥蜴公司之進口融資,非屬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以101年1月11日金管銀法字第10 010008650號函釋所揭示「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 (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 循環信用等」之消費性放款,自無金管會於102年11月18日 公告訂定、自103年5月18日生效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2項第1款關於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規 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予以宣告;另被告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一:
編 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借款利率 已清償期數及金額 最後繳息時間 (民國) 未依約履行時間 (民國) 1 200萬元 110年7月13日至110年11月10日 2.692272% 0 110年11月9日 110年11月10日 2 120萬元 110年7月14日至110年11月11日 2.692156% 0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1日 3 200萬元 110年7月19日至110年11月16日 2.692737% 0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6日 4 250萬元 110年7月20日至110年11月17日 2.692737% 0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17日 5 223萬元 110年7月21日至110年11月18日 2.692737% 0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18日 6 77萬元 110年7月26日至110年11月23日 2.692737% 0 110年11月22日 110年11月23日 7 117萬元 110年9月29日至111年1月27日 2.693794% 0 110年11月28日 110年11月29日 8 120萬元 110年9月30日至111年1月28日 2.694852% 0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1月30日 9 261萬2,000元 110年10月20日至111年2月17日 2.695443% 0 110年11月19日 110年11月20日 10 331萬8,000元 110年10月22日至111年2月19日 2.695443% 0 110年11月21日 110年11月22日 合計 1,900萬元 備註: 一、本金利息清償方式:本金隨時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二、利息按借款日前一營業日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一個月期TAIBOR利率加碼2.16%除以0.946計算,定期一個月機動調整。 附表二:
編 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200萬元 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95327%計算 自民國110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20萬元 自民國110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95327%計算 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200萬元 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95327%計算 自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250萬元 自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95443%計算 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223萬元 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95443%計算 自民國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77萬元 自民國110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95443%計算 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 117萬元 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96733%計算 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8 120萬元 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96733%計算 自民國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9 261萬2,000元 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96733%計算 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0 331萬8,000元 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96733%計算 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1,900萬元 備註: 一、利息按借款日前一營業日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一個月期TAIBOR利率加碼2.16%除以0.946計算,定期一個月機動調整。 二、TAIBOR一個月期利率變動情形: ㈠110年10月12日:0.38978%。 ㈡110年10月13日:0.38978%。 ㈢110年10月18日:0.38978%。 ㈣110年10月19日:0.38989%。 ㈤110年10月20日:0.38989%。 ㈥110年10月25日:0.38989%。 ㈦110年11月26日:0.39111%。 ㈧110年11月29日:0.39111%。 ㈨110年11月19日:0.39111%。 ㈩110年11月19日:0.39111%。 三、適用利率計算式: ㈠編號1:(0.38978%+2.16%)/0.946=2.695327%。 ㈡編號2:(0.38978%+2.16%)/0.946=2.695327%。 ㈢編號3:(0.38978%+2.16%)/0.946=2.695327%。 ㈣編號4:(0.38989%+2.16%)/0.946=2.695443%。 ㈤編號5:(0.38989%+2.16%)/0.946=2.695443%。 ㈥編號6:(0.38989%+2.16%)/0.946=2.695443%。 ㈦編號7:(0.39111%+2.16%)/0.946=2.696733%。 ㈧編號8:(0.39111%+2.16%)/0.946=2.696733%。 ㈨編號9:(0.39111%+2.16%)/0.946=2.696733%。 ㈩編號10:(0.39111%+2.16%)/0.946=2.69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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