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73號
TPDV,111,重訴,173,202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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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原 告 莊忠華

被 告 張少康

詹鳳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萬100元,扣除其 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8萬9,600元,前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查,其訴尚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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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