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01號
TPDV,111,訴,701,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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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蔡宛芸
被 告 吳政峯


吳陳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政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吳政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吳陳碧霞給付之。
被告吳政峯應給付原告貳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吳政峯負擔。如對被告吳政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吳陳碧霞給付。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聯邦銀行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第25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或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64頁);原 告與被告吳政峯間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0條約定本契約涉訟 時,雙方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8頁) ,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55、57頁),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信用貸款:被告吳政峯邀其母即被告吳陳碧霞為保證人, 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填具個人貸款申請書,向原告申請 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



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吳政峯自110年11月10日 起未依約繳款,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 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二)信用卡部分:被告吳政峯於108年8月12日填具信用卡申請 書,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惟於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簽帳 款,截至110年12月27日尚積欠21萬7,453元(其中21萬7, 240元為本金,213元為已計利息)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 利息未清償。
(三)爰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 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 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 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 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0條及第745條亦 規定甚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聯邦銀行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個人貸款申請書、單筆授信 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存款牌告利率表、信用卡線上辦卡 申請書、信用卡契約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 分期未入帳查詢、未結帳交易明細查詢、歷史帳單各1份( 見本院卷第63至64、9至42頁)為證,堪信為真。被告吳政 峯就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 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自應負清 償責任。而被告吳陳碧霞就被告吳政峯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借款為普通保證人,自應於原告 對被告吳政峯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代負履行責任。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一般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吳政峯應 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暨 就被告吳政峯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之部分,如對被告吳政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被告吳陳碧霞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應由被告吳政峯 負擔,如對被告吳政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吳 陳碧霞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項目 請求金額 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利率 期 間 利 率 1 35萬5,897元 35萬5,897元 自110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8% 自110年12月12日起至111年6月11日止 0.178% 自111年6月12日起至111年9月11日止 0.356% 2 21萬7,453元 21萬7,240元 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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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