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85號
TPDV,111,訴,1185,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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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8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林坤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式事項:
一、原告及訴外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 於民國109年8月25日經經濟部核准合併,立新公司為消滅公 司,原告為存續公司,此有經濟部109年8月25日經授商字第 10901141810號、第10901112700號函、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 、該二公司公告在卷可查(下合稱原告合併文件,本院卷第 29至32頁),依公司法第319條、第75條規定,原立新公司 對被告之債權應由原告概括承受。
二、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與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所簽訂之信用 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0條已約定,雙方就該契約 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5頁), 原告經輾轉之債權讓與關係而受讓安泰銀行之地位,本於該 契約提起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7月26日向安泰銀行借款新臺幣(下 同)77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7月28日起至98年7月28日 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為期共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每月應繳納利息,前3期按週年利率3%固定計 算,第4期起改按週年利率12%固定計算,倘未按期清償本金 、利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 給付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被告最後還款日 為94年3月4日,即未按期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 金69萬5119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安泰銀行於94年7 月28日將上述對被告之債權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長鑫公司於95年7月28日將將上 述對被告之債權讓與訴外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亞洲公司),亞洲公司於100年1月13日將將上述對被告之 債權讓與訴外人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新歐公司); 新歐公司於100年5月1日將上述對被告之債權讓與立新公司 ,立新公司與原告合併,原告已承受上開對被告之債權。爰 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是本件債權業已合 法移轉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所欠借款本金,及自最後一次債權 與翌日即100年5月2日起計付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 之信用借款契約書、帳戶授信明細、安泰銀行之債權讓與聲 明書及公告、長鑫公司、亞洲公司、新歐公司之債權讓與聲 明書、原告合併文件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頁至第32頁), 被告對於上開事實,未予爭執,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 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 負清償責任。是以,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9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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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