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233號
TPDV,111,聲,233,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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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張陳桂燕

上列當事人間與關嘉珍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重訴更一
字第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之民國110年12月16日、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 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經調閱110年12月16日之庭訊紀錄逐字稿, 原告經檢視法庭紀錄中被告提出時效抗辯前針對國宅交易過 程之敘述及用詞,此段紀錄似與原告記憶中對話過程有所差 異。由於,此段紀錄係一審判決書之關鍵理由,原告須先釐 清被告先行自認事實之證據強弱,方能審慎決定上訴與否。 又經調閱111年1月18日之庭訊紀錄逐字稿,原告發覺法庭紀 錄之證人方秀金對與被告間書面契約及買方空白之權利轉讓 書之用詞,與原告記憶中之敘述有所差異。由於此段紀錄亦 為一審判決之關鍵理由,此一事證關乎針對被告與方秀金間 交易角色關係之認定,因此,原告須先釐清被告先行自認事 實之自陳證據強弱,方能審慎決定上訴與否,以免浪費個人 及公眾之司法資源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 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於 繳納費用後,發給主文所示庭期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依 法就其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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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