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45號
TPDV,111,消債聲,45,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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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金田

代 理 人 陳子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昶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信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詹金田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 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7號卷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全卷卷宗核 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受免責之裁定, 並於111年3月15日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 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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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