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84號
TPDV,111,法,84,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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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尚永強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
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究服務社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欣然氣體燃料事業研 究服務董事長,該基金會經民國111 年3 月4 日第13屆第 8 次暨第14屆第1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5條,爰 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 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並經 經濟部許可在案,有該部111 年4 月11日經商字第11102410 440號函在卷可稽。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之捐助章程第5 條、第6 條,屬管理方法及組織之變更,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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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