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蘇秀娟
相 對 人 柳耀麟
柳耀碩
柳耀昇
施柳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298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依判決附表二所 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即各4分之1)。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6,940元之4分之1即1,735元,並均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