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84號
TPDV,111,司聲,284,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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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楊悠然
相 對 人 張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489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8分之1,餘由 相對人負擔(即8分之7)。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4,000元及證人旅費530元,合計4,530元。又本院於111 年3月7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 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 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之8分之7即3,96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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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