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58號
TPDV,111,司聲,158,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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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鄭正宗
代 理 人 曾孝賢律師
相 對 人 如附表所示各墳墓之所有人、管理人及其他有處分
權利義務之利害關係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因土地上立有如附表所示無主墳墓,經聲請人委 請民間公證公證無訛,復發函至各相關機關、單位及訪查 地方耆宿等,仍無從知悉各無主墳墓之所有人、管理人及利 害關係人姓名,致聲請人無法與之聯繫或行使法律上權利,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土地謄本、墳墓清冊、公 證書、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 大安區黎和里辦公處函、通聯記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函、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函、臺北市浙 江東陽同鄉會通聯記錄、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函  、聲明書、身分證及現場照片等件為證,復經本院到場履勘 確認無誤,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附圖編號 墓主名諱 生歿年月日 立碑後嗣 立碑日期 1 故陸軍少尉厲志先生 生:民國17年5月 浙江義烏同鄉會暨學友 民國74年2月 歿:民國53年6月 故陸軍少尉張琪先生 生:民國10年12月8日 浙江東陽同鄉暨學友 不詳 歿:民國74年1月 2 (公)張燁觀 不詳 戴桃張昇如萬安 戴萬欽 民國73年修 (媽)張楊妹 (子)張景盛 (媳)郭醜 4 顯妣陳媽翁宿 民國前13年(不詳) 男七大房 不詳 5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6 顯妣高媽陳𤆬 不詳 不詳 民國丙申年重修 7 郭昌(香港石排彎道人) 民國65年4月7日 台北市看守所 不詳 8 顯考張公諱文源府君 生:民國5年2月16日 歿:民國67年10月8日 (子)筱華 (媳)胡慧珠 民國70年春 愛女張艾理 歿:民國70年 10 顯妣高媽陳幼 不詳 男四大房 民國壬辰五月 11 顯妣高媽詹勤 不詳 男一大房 民國乙未四月 12 不詳 不詳 男四大房 民國壬辰五月 13 不詳 不詳 不詳 昭和 14 (公)陳大樹 不詳 男四大房 民國61年修 (媽)陳李好 不詳 男四大房 15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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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