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671號
TPDV,111,司繼,671,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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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潘柏成
許靜婷
許語哲

許家淇




柯品希
法定代理人 柯家華
許靜婷
聲 請 人 張宇希
法定代理人 張育豪
許家淇

聲 請 人 許雪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 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許炳富之合法繼 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2月12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 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潘柏成許靜婷許語哲許家淇均係被繼承人許 炳富之孫,聲請人柯品希張宇希均係被繼承人許炳富之曾 孫,固係第1順序之繼承人,聲請人許雪秀係被繼承人許炳 富之姊妹,係第3順序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許年 欽、許麗霞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



查),惟被繼承人尚有子女許文肯仍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此 有本院依職權向新北○○○○○○○○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 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子輩許文肯為繼承人 ,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兄弟姊妹即本件聲請人等自非當 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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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