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709號
TPDV,111,司票,4709,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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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709號
聲 請 人 劉炫耀
相 對 人 銘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偉
相 對 人 張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2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 ,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470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001 109年3月28日 37,500,000元 111年2月28日 111年2月28日 002 109年3月28日 87,500,000元 111年2月28日 1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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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