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126號
TPDV,111,司票,4126,202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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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126號
聲 請 人 黃宗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韋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韋富發本票裁定,惟因未提 出本票正本到院及聲請狀附表記載之到期日有誤,本院於民 國111年3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 項,該裁定於同年3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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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