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73號
TPDV,111,司拍,73,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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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相 對 人 陳怡憓
關 係 人 林奇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民法第881條之17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 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林奇呈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向聲請人借款等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1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林奇呈於10 4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3,180,000元,約定如有任何一宗 債務未依約償還,無須通知,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 全部債務,又於109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4,730,000元, 約定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 。詎關係人林奇呈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7,135,601元及其 利息、違約金。另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9月4日以夫妻贈 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怡憓,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 本、催告函影本等件為證。本院於111年3月8日通知相對人 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未為陳述。復依聲請人所 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 號 1 新北市 新店區 順 安 215 550.44 490/1096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 (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1833 新北市 新店區 寶元路1段85巷6弄20號1樓 順安段 21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1層 75.83 平台 9.5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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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