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50號聲 請 人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張志成 送達代收人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陳玉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僅由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華盛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章,請重新提出蓋有完整聲請人簽 章之聲請狀底頁(應有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張志成之簽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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