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28號聲 請 人 韓學義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系爭股票之號碼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股票號碼與掛 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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