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706號
TPDV,111,司催,706,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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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鄒仁斌(即吳淑群之繼承人)

鄒仁傑(即吳淑群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徐鄒明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
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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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