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45號聲 請 人 陳采涵(即陳清盈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陳麗勤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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