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645號
TPDV,111,司催,645,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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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陳采涵(即陳清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麗勤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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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