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051號
TPDV,111,司促,6051,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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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605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9220元 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
(一)債務藍晴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17日止累計248,582元正未給付,其
中239,220元為消費款;8,962元為循環利息;4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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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