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兆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冠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98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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