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雅雯
周美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詹雅雯前於民國106年至109年間,邀同債務人周
美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3筆,共計新臺幣144,557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詹雅雯自民國110年12月12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1,214元及自民國110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
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周
美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
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