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823號
TPDV,111,司促,5823,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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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李笑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維倫(即江克英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債務人江濱向債權人張秀懷借款新臺幣15 0萬元未清償,而江克英江濱之繼承人,另吳維倫為江克 英之繼承人,是以相對人吳維倫(即江克英之繼承人)未清 償借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且未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依前揭規定,其支付 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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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