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于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5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027元 湯于萱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570元 湯于萱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027元 湯于萱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8570元 湯于萱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5511號)
(一)查債務人湯于萱於1.民國108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7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71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3,
2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5
7,02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570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帳分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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